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问: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一、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我省规定)。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如何办理?
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减免税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工商执照副本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第二年办理减免税时,必须持经劳动部门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及相关资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